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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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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斗六就業中心 時間:110年3月26日(五) 意者請自行報名前往

<法規>衛福部照字第1091561709C號-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辦法」重點節錄如下

修正第 8、9 條條文之附表二甲及附表三,自中華民國 110年4月1日 施行 類 別 鑑定向度 障礙程度 基準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b230 聽覺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 45.0% 至 70.0% ,或一耳聽力閾值超過 90 分貝 ( 含 ) 以上,且另一耳聽力閾值超過 48 分貝 ( 含 ) 以上者。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者,以 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 2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 70.1% 至 90.0% 如無法取得 純音聽力閾值者,以 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 3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大於等於 90.1% 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者,以 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