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
🗣課程公告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107年丙類輔具評估人員培訓課程簡章 🔸一、課程目標 培養丙類「輔具評估人員」應具備之輔具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理論與實務及實習課程,掌握評估之基本原理、方法、流程及評估操作。 🔸二、指導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三、主辦單位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四、參訓資格 領有聽力師考試及格證書,且同意完成受訓後列入資訊公開之輔具評估人員人才資料庫, 依法可任丙類輔具評估人員者。優先錄取順序如下: 1.服務或即將服務於各縣市輔具資源中心專任人員。(需單位推薦,優先錄取) 2.服務或即將服務於各縣市輔具資源中心兼任人員。(需單位推薦,第二優先錄取) 3.服務於各縣市醫療復健輔具中心專任輔具服務人員。(需單位推薦,第三優先錄取) 4.服務於各縣市醫療復健輔具中心兼任輔具服務人員。(需單位推薦,第四優先錄取) 5.曾從事政府輔具評估業務、現職非輔具廠商從業人員,且未來有意願參與政府輔具費用 補助評估工作。(請檢附輔具評估工作經歷及服務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第五優先錄取) 6.目前非輔具廠商從業人員且未來有意願參與政府輔具費用補助評估工作者。(第六優先錄 取) 7.其他。 🔸五、開設班別、招收學員人數與修課規範 1.本次共開設1班次課程,以30人為限(各項課程含3位補課學員名額)。 2.修課規範: (1)每項課程辦理結束當日安排考試,參訓學員考試成績以60分為合格,方能取得該項課 程時數;不及格者至多得補考一次,並列入紀錄。學員如考試作弊,經確認即取消受 訓資格及全部課程時數。 (2)學員須每半日簽到、簽退一次。 (3)請假規定:請假應於事前提出並經辦訓單位同意後始得請假,如有不可抗力因素且無 法於事前提出,應於事後3日內提出申請並經辦訓單位同意。 (4)缺課認定: a.各項課程有以下情況者,即視為缺課: *請假。 *遲到、早退時數超過30分鐘。 *曠課(未依上開請假規定辦理)。 b.缺課者須補課,且須完成各項課程所有時數並通過考試後,始能取得訓練結業證明 書。 (5)學員如有以下情況者,將取消後續上課資格,且取消前所上課總時數,不發給時數證 明: a.缺課超過基礎課程及理論與實務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b.曠課超過8小時(含)者。 (6)補課規定: a.補課學員指該項課程缺課者、該項課程補考一次且未及格者。 b.補課學員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