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北市聽力字第0004號函
受文者: 如正副本受文者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5 日 發文字號: (100) 北市聽力字第 0004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惠請 貴院所協助宣導聽力師執業應加入公會及補助會費,請 査照。 說明: 一、 依 聽力師法第 11 條「聽力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聽力師公會。」及本會章程第 6 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聽力師證書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在臺北市區域內執行聽力師業務,但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會員。 」辦理。 二、 依 行政院衛生署 96 年 10 月 19 日 衛署醫字第 0960222509 號函「查各醫事人員法律均明訂,醫事人員執業應加入所在地公會;各該類醫事人員公會之設立,則由當地一定人數之同類醫事人員發起組織,其未滿一定人數者,並已明定其處理方式,以落實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業必歸會」之立法意旨。爰為符合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醫事人員執業所在之直轄市、縣 ( 市 ) 如無該類醫事人員公會者,應加入鄰近公會;該等鄰近公會,對於上開加入之會員,其權利義務應與正式會員一致。」辦理。 三、 為落實「業必歸會」之立法意旨,聽力師執業應加入公會,惠請 貴院所協助宣導及補助會費。 四、 執業會員入會費每人 新臺幣 貳仟元整,常年會費每人每年 新臺幣 伍仟元整。 五、 本會會員 入會費及民國一百年度常年會費,請以下列方式交寄公會,以利公會會務之運作。 入會費新臺幣 貳仟 元整,民國一百年度常年會費 ( 下半年 ) 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共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整】。 匯款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006) 石牌分行 帳 號: 1427-765-466595 戶 名: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正本: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本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兒童發展評估療育中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林森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仁康醫院、天心中醫醫院、全昌堂傳統中醫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北榮民總醫院、西園醫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