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 8、9 條條文之附表二甲及附表三,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施行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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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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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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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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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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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0 聽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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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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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下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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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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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45.0%至70.0%,或一耳聽力閾值超過90分貝(含)以上,且另一耳聽力閾值超過48分貝(含)以上者。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者,以ABR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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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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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70.1%至90.0%
如無法取得
純音聽力閾值者,以ABR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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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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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耳整體障礙比率大於等於90.1% 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者,以ABR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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