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3 日預告,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0 日施行
一、特殊教育學校。
二、長期照顧機構,類型如下:
(一)提供醫事照顧服務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二)提供日間照顧、團體家屋或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四)合併提供服務內容涉及前述三款服務項目之一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早期療育機構。
五、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提供輔具服務單位,類別如下: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
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捐助章程明定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早期療育服務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所定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且提供聽覺評估、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或聽覺創建、復健等事項,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捐助章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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